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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54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2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25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1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宋**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对****炒鸡店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原裁定、重新依法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7日在淘宝店:“****辣子鸡”处购买了4袋预包装“辣子鸡”食品花费496.64元。此“辣子鸡”为真空形式,定量包装,包装上标示:“净含量:约1750g±100g”,根据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以肯定的是,此真空形式、定量包装约1750g±100g的“辣子鸡”食品为预包装食品。2月28日收到该食品以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存在如下食品安全问题:1.标签所示编号****的作坊许可证持有者:****炒鸡店,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此小作坊并无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资质,所以此商家出售的此预包装“辣子鸡”食品为未经许可违法生产。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3.《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有执行标准。此预包装辣子鸡无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5条与《食品安全法》第67条。4.所附带的煎饼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为三无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敢食用。综上:该商家售卖未经许可生产的预包装“辣子鸡”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7 条、《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经许可违法生产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鉴于该商家违法点较多、该商家网店销量很大、涉案金额大的特性,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处理单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遂发起本次复议,以上为事实经过。

理由:1.该商家小作坊许可证上明确写明了生产范围,不可以生产预包装肉制品食品,该商家生产售卖此预包装“辣子鸡”食品,属于未经许可违法生产行为,严重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122条进行相应的处罚。2.此预包装“辣子鸡”食品无执行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5 条与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有执行标准。此预包装辣子鸡无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5条与《食品安全法》第67条。3.此商家所附带的煎饼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为三无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综上:该商家未经许可在没有生产预包装肉制品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生产该预包装“辣子鸡”肉制品食品属于无证违法生产行为,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售卖到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很大,危害范围广。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122条进行相应的处罚。所附带的煎饼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为三无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以上事实清晰明了,直至今日该违法商家仍然在互联网大肆售卖这种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预包装“辣子鸡”法律已经明确了针对未经许可无证生产行为与售卖三无食品的处罚条款,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谓的“调解”。该商家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被申请人的这种视而不见式的选择性回复、选择性执法行为令人大跌眼镜,被申请人究竟是专业业务水平不精还是故意不作为、不查处,耐人寻味。鉴于被申请人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作为,申请人依法发起本次复议,请求司法部门依法审查,同意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申请人举报****辣子鸡店的举报函,并依法予以回复,正确的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关于申请人反映所销售的辣子鸡是预包装食品,被投诉人属于未经许可违法生产。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的规定精神,说明预包装食品是应当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生产的食品。而被投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约1750克±100克,并不属于预先定量包装;该产品为便于运输使用真空包装袋进行包装,该真空包装袋也无固定质量或体积标识。综上,被投诉产品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被投诉人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小作坊****,经营品种: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预包装食品除外)(食品名称:辣子鸡、烧饼),有效期至2022年5月28日,故被投诉人制作加工辣子鸡并不违法。关于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赠送的煎饼为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经查,被投诉人现场正制作加工煎饼,而被投诉人持有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品种中不含有煎饼,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被投诉人于 2022 年3月2日整改完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依法维持。

审理查明: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在“****辣子鸡”淘宝网店购买了四份“山东枣庄辣子鸡(赠送煎饼)”。申请人收货后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枣庄大家旺辣子鸡”淘宝网店的经营者****炒鸡店,投诉内容为:1、****炒鸡店无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资质,此预包装辣子鸡超范围违规无证生产;2、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预包装肉制品;3、预包装食品需要有执行标准,此预包装辣子鸡无执行标准;4、所附带的煎饼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为三无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敢食用。

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宋**: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你对****炒鸡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投诉,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在全国12315平台受理。受理后,经调解,被投诉人拒绝投诉人的诉求,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如果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 你对被投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材料,被投诉人持有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小作坊****,经营品种肉制品(食品名称:辣子鸡)(预包装食品除外),其经营场所及销售的产品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经营要求。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通知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后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维权途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仅对辣子鸡相关问题对申请人予以告知,未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销售煎饼的行为、具体销售数量、涉案金额、是否构成违法等予以调查并答复,属于未能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对****炒鸡店的投诉举报的结案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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