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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51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4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4月18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8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1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2022年1月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一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核查市中区城管信字【2021】9号文中提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责令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义务;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加续承担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塞纳斯城小区有违建工程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并做调查核实于2021年8月20日出具市中区城管信字【2021】9号纸面答复,称对该工地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貌,经过两个多月该工地并无任何拆除迹象,申请人多次口头申请告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没有得到回应,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通过邮局 EMS 邮寄的方式又一次提交了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2月9日前予以答复。到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和《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拆通知),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前置措施,顾名思义,该限拆通知书不是“信息”,因此不论该限拆通知书的制作主体是否是被申请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被申请主体。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明显错误。三、限拆通知未实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不公开该限拆通知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申请对该通知限期公开,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要求公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2年1月9日,申请人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签收。2022年3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能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相应答复,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此外,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第一项、第三项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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