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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43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3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3月15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2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旗舰店”,支付花费5.81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吸管”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发出,本人于2021年11月14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于2021年12月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证照齐全,经现场检查产品有合格证,生产所使用PP材料为中国石化,有原材料检验报告,所生产产品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均为合格。——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品的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规定“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形式回复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退货退,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申请人举报****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并依法予以回复,正确的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在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1、关于申请人反映****有限公司无合格证明的问题,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举报人购买的产品名称:艺术吸管,规格:长260mm直径6mm,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保质期:2年,制造商:****有限公司。该款产品已在外包装标有“检验合格”字样。该公司并提供了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故不违反举报人所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2、关于申请人反映产品材质宣称为pp材质,为不可降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故商家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及《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规定,国家并未禁止、限制生产、销售该款产品,故商家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3、关于申请人反映产品有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的问题。该公司提交了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No:QG200878)《检验报告》(No:PL0505128-2021)及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4、关于申请人反映商家无法提供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该公司提交了该款产品的《检验报告》(No:QG200878)、《检验报告》(No:PL0505128-2021),检验依据: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均合格,符合标准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审理查明:2021年122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生产的一次性吸管存在产品无合格证明、使用不可降解性材料、产品气味刺鼻、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外包装、聚丙烯饮用吸管检验报告(No.PL0505128-2021)(No:QG200878)、聚丙烯树脂检验报告(No.PL0502616-2021)及2021年10月15日生产的聚丙烯吸管的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聚丙烯饮用吸管检验报告(No.PL0505128-2021):该样品所检项目依据GB 4806.7-2016判定为合格。聚丙烯饮用吸管检验报告(No:QG200878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2021年10月15日生产的聚丙烯吸管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准予出厂。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证收集到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外包装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够认定案涉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申请人举报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主张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并未对聚丙烯饮用吸管的生产、销售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故商家生产、销售聚丙烯饮用吸管的行为合法。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依法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期限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就被举报人****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被举报人已履行了生产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9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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