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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31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2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2月2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1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70402002021102861442416在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拼多多平台店铺“企异果企业采购”,支付花费4.7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211013-209156842340343,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9866452965610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全国12315 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产品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联系取证,直接不予立案。属于形式回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为,经调查核实,该商家提供了生产厂家PE淋膜,原材料质检报告及该产品质检报告。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资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查看相关产品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关于申请人举报***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后依法受理,在进行核查后依法予以回复,正确的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具体事实及经过如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编号1370402002021102861442416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关于投诉举报人反映企异果信息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详见举报书)涉嫌销售不合格证“一次性水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被申请人提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经查:被举报人不存在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11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1、对于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次性水杯”,产品快照宣称材料PE淋膜,原木浆纸、健康卫生,但无权威证明,涉嫌欺诈宣传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237],产品原材料符合GB/T36392-2018的国家标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视频包装用淋膜纸板的《检验报告》。2、对于被举报人销售的“一次性水杯”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质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的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345]。检验项目包含感官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3、举报人称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06.7-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按照GB/T27590-2011的产品质量要求及国标GB4806.7-2016检测的5个项目,该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审理查明:2021年1028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一次性纸杯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问题。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合格证、环保加厚纸杯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345]、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板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237]、出厂检验报告及代发协议等相关证据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环保加厚纸杯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345]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T 27590-2011《纸杯》标准(优等品)技术指标要求。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板检验报告[编号:No.咸质检(2021)P0237]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T 36392-2018《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标准(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202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收集到的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产品合格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够认定被举报人履行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主张存在案涉产品存在欺诈宣传、产品质量问题、违反感官要求、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期限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就被举报人***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被举报人已履行了销售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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