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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52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06日
  • 标  题:市中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不予公开事项名称

不予公开依据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等)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6

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可以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7

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实现知情权,对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不予公开不影响其合法权益。)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9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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