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0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5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5月1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1〕12号)
- 效力状态: 无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1〕12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1〕12号
申请人:艾**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公(治)行罚决字[2021]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公(治)行罚决字[2021]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市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责令市中区公安分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及相应的误工赔偿、精神赔偿。
申请人称:2021.1.30我与我老公任**去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长江四路大工橡胶门口找韩**讨要债务有凭有据。永安派出所以接受调查为由将我们叫去,关在侯问室近一天的时间,是在公然的插手经济纠纷,拉偏架,我在永安派出所侯问室,与一个叫张**小女孩发生口角冲突事出有因,理由如下;
一、永安派出所是上午10 点多把我们叫去关在侯问室
的,11点多的时候我有些口渴想喝水,向关在隔壁的老公要水杯喝水,由于侯问室的门没有关,我要走过去拿水杯。这时候,侯问室的外间一个穿着便装,在那里与当班协警拉闲呱的小女孩,就对我大声呵斥训斥态度非常恶劣!是我与她发生口角冲突的直接原因。
二、当时张**身着便装,后来才知道她也是一名协警,她那样对我大声呵斥训斥!实在不像是一个人民公安在文明执法时所应有的态度。
三、我由于当时心情激愤说了几句难听的话,可能有几句脏话,只是发生了几句口角,并没有在恶意的辱骂她。事后调查我的时候,我也表达了歉意,只是无人接受与记录我的歉意。
四、我们与韩**的股权转让纠纷,纯属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我们公开上门找韩**协商解决纠纷有凭有据并无违法行为!永安派出所多次将我们(我和我的老公任**)叫去,以接受调查的名义,将我们一关一天,阻拦我们正常的讨要债务。是在秉承某领导的授意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滥用职权办案在先。否则,我怎么可能与张**发生冲突呢?
五、事后我老公任**去永安派出所被明确告知,只要我们不再去长江四路大工橡胶门口,公开的找韩**讨要债务,就可以不追究我与张**的口角纠纷。只是我们没有答应,2月4日我又去了长江四路,大工橡胶门口公开的找韩**讨要债务。这才有了对我的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难道不是打击报复吗?
以上我说的是不是属实?与张**的口角纠纷有当时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到事情经过。永安派出所在接警处理,我与韩**的纠纷问题上,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烦请作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请市中区人民政府给我们主持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市中政复答字〔2021〕14号)的要求,现就被复议人对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1年1月30日10时许,艾**在永安派出所候问室内公然辱骂张**。
以上事实有艾**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事实依据证实。
二、答复人认为,艾**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客观事实。
答复人认定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21年1月30日,我局治安大队接到报案后及时受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张**的报案材料。证实:2021年1月30日9时40分许,其在永安派出所在候问室和同事一起看押一名女嫌疑人时,这名妇女突然推开看押室内的小门,自己径直走出来,不听张**劝阻,与张**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该妇女辱骂张**:“你算熊耶!你穿这身皮你有权!你算熊!你穿这身皮你摇骚的嘛!”等,反复辱骂好几遍。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接受张**交来的现场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4、艾**的陈述。证实: 2021年1月30日上午九点多钟,艾**到市中区大工橡胶厂找韩**要钱,因在厂子门口大路旁用喇叭喊,对方报警,艾**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其在派出所候问室等待。派出所两男一女看其,当时艾**因喝水问题,情绪激动就骂其中这名女子了。艾**辱骂这名女子“你算熊,你别黑呼我”等话,持续了四五分钟。
5、王**的证人证言。证实:2021年1月30日9时30分许,其同张**一起在永安派出所候问室执行看押女嫌疑人任务。看押过程中。被看押的那名妇女很随意地推开看押室的内门径直走出来,张**对那名妇女说:“我们这有规定你不能出来,况且还有监控!”,那名妇女很生气地说:“我出来拿杯子喝水”,张**说:“喝水我们可以给你倒,但是你不能出来”。俩人因此理论争吵,王**将张**拽出候问室,刚出候问室,那名妇女骂张**:“你穿这身皮你有权”,“你算熊”,“你穿这身皮你摇骚的嘛!”等语句,持续了四五分钟。
6、何**的证人证言。证实:2021年1月30日9点多,其同王**一起在永安派出所候问室看押一名女嫌疑人。过了半小时左右,张**也来了。过了一两分钟,那名女嫌疑人和张**发生争执,后张**被王**从候问室拉出去了。接着,那名女嫌疑人就开始骂张**:“你算个熊”,“你穿这身皮你有权”,“你穿这身皮你摇骚的嘛!”等这些语句,骂了有好几分钟。
7、现场监控视频两段。
三、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1年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艾**侮辱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请求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21年1月30日9时许,申请人与其丈夫任**到市中区大工橡胶厂要债,对方报警后,申请人与其丈夫任**被永安派出所的民警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2021年1月30日9时50许,申请人走出其所在的候问室想到隔壁侯问室拿杯子喝水,被执行看押任务的第三人张**阻止,与其发生争执。2021年1月30日10时许,申请人公然辱骂第三人。2021年1月30日13时许,第三人向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称其在永安派出所内执行看押任务时被人辱骂。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于当日进行了受案登记,并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受案回执。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市中公(治)行罚决字[2021]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两个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辱骂他人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故申请人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市中公(治)行罚决字[2021]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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