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02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03日
- 标 题: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1〕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1〕5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娱乐城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1、责令拆除的房屋产权不清晰,被申请人责令拆除房屋的主体不明确。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对于责令要拆除的房屋产权没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就主观臆断房屋为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所有,明显属于证据不足。2、申请人所使用的房屋,有一部分是租赁,还有另外一部分是自建,对于这一事实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查,从而要求申请人或者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拆除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于法无据,从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租赁和自建的房屋,建于十余年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二被申请人作出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 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已经超出处罚时效,因此做出的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三、执法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实施该行政行为主体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所建的房屋没有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该部分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客观存在。
答复人经调查核实: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9号的***娱乐城是被答复人在没有办理建筑规划许可手续,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经营使用。经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确认,枣庄市烈士陵园周边建筑中纪念品门市房(编号: 97050,建设规模320平方米)和展室(编号:鲁04-2005060,建设规模251平方米)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以“合作建房”形式建设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
二、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被答复人称答复人在作出限拆通知前未进行调查,与客观事实不符。2020年9月4日,答复人就被答复人的违法事实向被答复人的法定代表人董运庆做过调查笔录,不仅告知其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答复人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11月11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作出的限拆通知书也载明了案涉房屋的违法事实、答复人作出限拆通知的依据,并责令被答复人于2020年11月1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进行了送达。被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并无不当。
三、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且该建设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答复人所建房屋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案违法建设已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虽然建设期限超过十年,但答复人仍可对被答复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四、答复人具有执法职权。
答复人是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对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在枣庄市市中区委、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下发的市中室字(2019) 64号文《市中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载明;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作出的限拆通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是依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因此,被答复人诉状中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因案涉房屋作出的系列行政行为,均合理合法,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被答复人对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以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娱乐城)在烈士陵园门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申请人作出了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遂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所载的行政相对人为“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娱乐城)”。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既包括其自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部分房屋,也包含从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处租赁的六间房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法建筑的建设者,而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与***娱乐城均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违法建筑系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与***娱乐城共同建设的证据材料,也未对案涉违法建筑的范围、面积、是否区分建设主体等作详细说明。以“枣庄市革命烈士陵园(***娱乐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在陈述申辩期限未满的情况、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的前提下,直接于2020年11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的陈述申辩时间,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市中综执限拆字[2020]第111106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