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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40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6月1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6月1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市中政复不字〔2020〕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市中政复不字〔2020〕3号)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0〕3号

王**:

你请求撤销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枣市中市监[2020]第0526-0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请求信息公开、查阅相关办案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已收悉。经依法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你未提交相关购物凭证,不能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你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系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而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因此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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