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38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0〕2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0〕23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0〕23号

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0年11月2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

申请人称:梁**于2020年10月12日22时33分,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在振兴路(人民路至兴华路路段)被查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求申请事项:1.对酒精检验结果不认可,第一次现场检测数值为19毫克/100毫升,未达到酒驾处罚标准,然后强行被带到鲁*****警车,换检测仪器,进行2次酒精检测,仍然未达到酒驾标准。然后又进行了第3次检测,检测结果未告知数值多少。执法人员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未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要求出示驾驶证,当事人未携带驾驶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罚50元,扣1分,然后执法人员让报名字,并开具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诱导当事人在酒精检测单上签字。

2.对酒精检验结果不认可,酒精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验血,交警不予理睬,存在三乱执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2日晚,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民警王*带领部分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大队统一安排,在市中区振兴路(人民路至兴华路路段)执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任务。
    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查处酒驾。因为道路车流量大,为了快速筛查酒驾人员又不堵塞交通,执勤人员均是先用酒精快速排查检测仪对驾驶人员进行初步检测,如果酒精快速排查检测仪显示有酒(即含有酒精成分),那么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并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准。酒精快速排查检测仪是隔空呼气检测,精确度相对低;符合国家标准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是口含式呼气检测,精确度高。
    当日22时许,被答复人驾驶号牌为鲁*****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振兴路路口北侧(即人民路至兴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执勤交警先使用酒精快速排查检测仪对其进行初步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是被答复人血液酒精浓度为19mg/100ml,即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执勤交警当即将被答复人带至警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执勤交警在警车上共对被答复人检测四次,前三次均因被答复人呼气时长未达到检测要求,呼气检测仪未能检测成功。经最后一次检测,被答复人血液酒精浓度为2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程度。执勤交警明确告知其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并询问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被答复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后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上签名捺印。
    因被答复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执勤民警使用移动警务终端开具了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被答复人驾驶的机动车。执勤交警明确告知被答复人“可以在收到本凭证后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答复人明确表示无异议,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署“无异议”,并签名捺印。因被答复人反复诉说家就在附近,请求把驾驶证送来就别扣车了,执勤民警在听取被答复人的陈述后,最终同意被答复人的请求,扣留其补送的机动车驾驶证,返还机动车。
    二、被答复人梁**提出的复议理由,答复人认为其申请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答复人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程度。执勤民警已明确告知被答复人检测结果,并询问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被答复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并在呼气检测单上签署“无异议”、签名捺印,故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未告知检测数值情况。
    因被答复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执勤交警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并明确告知其享有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其明确表示无异议,故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况。后因被答复人反复诉说家就在附近,请求把驾驶证送来就别扣车了,执勤民警在听取被答复人的陈述后,最终同意被答复人的请求,扣留其补送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返还给被答复人。被答复人在呼气酒精检测单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确认,均是在无异议和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故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诱导签字情况。

被答复人未提出验血要求,故不存在被答复人所称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验血的情况。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于2020年10月12日22时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振兴路路口北侧(即人民路至兴华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执勤交警使用酒精快速排查检测仪对其进行初步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是呼气中含有酒精成分,执勤交警当即将申请人带往警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执法记录仪记录,执勤交警将申请人带往警车的过程中询问申请人是否饮酒,申请人表示喝了一瓶啤酒,执勤交警在警车上共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四次,前三次均因申请人呼气时长未达到检测要求,呼气检测仪未能检测成功,第四次检测显示申请人血液酒精浓度为26mg/100ml,执勤交警明确告知其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并询问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抽血检测,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抽血检测,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后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上签署“无异议”、签名捺印。执勤交警使用移动警务终端开具了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明确表示听清楚了,并签署“无异议”、签名捺印。后申请人表示可以把机动车驾驶证送来,请求别扣留驾驶的机动车,执勤交警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后,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扣留其补送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HJqt2020-04736)显示移动执法终端检定结论为合格。

本机关认为: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执勤交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并询问其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抽血检测,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抽血检测,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并在呼气检测单上签署“无异议”、签名捺印,故申请人所称未告知其检测数值情况不属实,申请人所称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验血,被申请人不予理睬的情况亦不属实。依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合格的检定证书,移动执法终端为合格计量器具,申请人对酒精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的怀疑不成立。执勤交警使用移动警务终端开具的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明确表示听清楚了,并签署“无异议”、签名捺印,申请人所称诱导其在酒精检测单上签字不属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成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具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编号为370402350027022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相关文章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