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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37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10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0〕1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0〕13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0〕1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字号为《枣市中市监[2020]0715-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特别强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给予申请人应得的举报奖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2345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中反映被举报企业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标注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不符合GB7718中4.1.4.1中规定,而被投诉举报企业的强调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突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企业在不符合GB7718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因为GB7718是食品标签标准,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被申请人在回复给申请人的电话回复却以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为显示配料表拒绝查处违法企业。属于对本职工作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配料表有配料表有标识的地方,为何该产品在醒目位置突出配料表中产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却对违法企业特别强调违反GB7718中4.1.4.1的问题,认为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为显示配料表的相关问题应该作出权威的证据即依据,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到底为啥这么回复,到目前为止属于无解之谜!难道每个强调突出产品,声称,表示配料表中原料,就能证明符合其法律法规那还要法律法规干什么,那被申请人以后什么事情都可以随便不予立案了。

本案产品外包装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字体颜色与其他字体颜色,大小不一,有颜色差异,位置变化,该产品标签上特别强调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认为,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 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根据药食同源中这些强调产品,均为即是食品又是药品,证明该产品具有特性,又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条规定表示在[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强调并且多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该产品为普通产品但该产品强调突出赤小豆,薏仁米,山药,燕麦,枸杞,黑糖,茯苓,很容易让人认为添加的量非常多,所以该产品违反该规定并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食品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该条规定说明何为标签。综上描述食品的标签,不符合GB7718- -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项“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而GB7718- -2011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在书面回复中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属于严重的故意包庇违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谢谢!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曹**对本局作出的举报告知内容不服,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局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2020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其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沂水县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薏米粉涉嫌标签项目违法,移送我局处理。

移送材料中:举报人曹**称在天猫“卉粮旗舰店”购买的“红豆薏米粉”产品涉嫌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东西却未标注含量,要求查实并赔偿其损失。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答复。曹**对答复内容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3、给予应得的举报奖励。

经调查: 1、“红豆薏米粉” 产品为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沂水县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根据《代工合同》,该产品的外包装物由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设计、采购,外包装物的产权归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2、举报人购买的“红豆薏米粉”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被举报人提供了该生产日期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3.在该款“红豆薏米粉”产品外包装上,在产品名称下方按照与“配料表”完全一致的品种和次序列示该产品所用的全部配料,且7种配料的字体、字型、颜色一致,并未特别突出、强调其中任何某种配料。

我局依以上证据认定:产品名称下方列示的配料品种,是对该产品全部7种配料的真实描述,字体、颜色、字号一致,并未以字体、颜色、字号上的差异突出显示其中任何某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并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4.1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

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沂市监函字〔2020〕208号线索移送函,称其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山东卉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沂水县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薏米粉涉嫌标签项目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2020]0715-01号《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GB7718-201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商品食品名称下方列示的配料品种,是按照与配料表完全一致的品种和次序列示该产品所用的全部配料,且7种配料的字体、字型、颜色一致,该标示系对该食品产品配料成分的客观描述,未特别突出、强调其中任何某种配料,并不违反GB7718-2011的规定。

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枣市中市监[2020]0715-01号《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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