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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0-00028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9日
  • 标  题:市中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市中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部 本人提供 该事项也可提供律师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司法部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司法部


法律援助实施
372012001000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公安机关

2 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公安机关 本人提供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公安机关 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发布)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公安机关
公证员免职
3701120080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发布)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公安机关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机构负责人登记
370112009005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 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公安机关
对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3700001012033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2.【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公安机关
3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等档案存放单位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等档案存放单位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等档案存放单位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4 职业身份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设立人员执业机构、人社部门等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可提供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提交退休证或社保缴纳证明
5 同意接收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本人提供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370112002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6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律师协会 本人提供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律师协会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律师协会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7 实习鉴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 本人提供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机构
8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本人提供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供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其他法律职业经历所在单位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需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的提供
9 住所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证明;……”
房屋登记部门 本人提供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房屋登记部门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
370112001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房屋登记部门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房屋登记部门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机构住所
370112009007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中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10 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11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执业机构 本人提供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370112002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原执业机构
12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本人提供 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370112009006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13 执业能力证明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人社、教育等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本人提供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人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10003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社、教育等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14 检测实验室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1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拟延续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15 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提供 设立单位自身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能力验证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鉴定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能力验证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鉴定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能力验证证书
16 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税务部门 本单位提供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部门
17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本单位提供 设立单位自身具有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18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本人提供
19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本人提供 可由申请人承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20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370112009008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32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做好鉴定业务档案的移交工作:(一)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非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
设立单位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提交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
21 公证机构推荐书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5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公证机构 本人提供
22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证明 公证员免职
3701120080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发布)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等 本人提供
23 学历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申请人毕业院校 本人提供
对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
3700001012033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2.【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毕业院校
24 与原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原基层法律服务所 本人提供
25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过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26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过的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具体咨询06323281109
27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实施
372012001000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乡镇(街道办)及其他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乡镇(街道办)及其他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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