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2453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29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74号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29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74号)
- 效力状态: 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74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74号
当事人:枣庄市中区飞灵五金电器经营经营部
经营者: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94GWGN13
经营场所: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盛北商贸城B区12-01号
2025年9月23日,我局接到1份《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快速检测报告单》(No:ACKJ00060-2025),显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标称生产商:河北百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VV 3×2.5mm²、生产日期/批号:2025-04-21)产品进行省级快速检测。经检验,合格证符合性识别与查验项目不符合T/SDAQI 071-2022标准,依据《山东省电缆(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产品198米,产品上标注有“”标识,通过查询标注的证书编号:2015010105801916,查询信息与产品标注信息不一致。当日,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2025年9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材料等,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从河北百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进了2盘(100米/盘)电线电缆,标注生产商:河北百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VV 3×2.5mm²、生产日期/批号:2025-04-21,还标识有“
”椭圆形里有CCCS字样的图标,及“证书编号:2015010105801916”字样,购进价格为350元/盘(3.5元/米),共计购进金额700元,购买后用于销售。2025年9月2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经检验,合格证符合性识别与查验项目不符合T/SDAQI 071-2022标准,依据《山东省电缆(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用于快速检测销售了2米,销售价格:5.5元/米。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剩余上述电线电缆198米,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查询,查询信息显示为型号/规格:60227 IEC 01(BV)450/750 1.5-50;BVR 450/750V 2.5-50,查询信息与产品标注信息不一致。本案中,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四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十三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第十八项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二)裁量标准2.【较轻】:“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罚告〔2025〕19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电缆198米;
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3、罚款人民币11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1元,依法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也可以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见下方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山东非税统缴平台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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