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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5-02216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42号)
  • 效力状态: 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42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处罚〔2025〕142号

当事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20323********4830

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南许阳村***

居住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官地村

2025年8月13日,我局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鲁040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二、被告人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没收被告人张**、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一元,依法上缴国库。四、禁止被告人张**、陈**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日在报请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5年7月30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人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没收被告人张**、陈井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一元,依法上缴国库。四、禁止被告人张**、陈**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鲁0402刑初218号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具有不可裁量性。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罚告〔2025〕159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终身禁止当事人陈**(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4830)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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