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1293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8日
- 文 号:市中市监信罚告〔2025〕-60(1-68)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中市监信罚告〔2025〕-60(1-68) 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中市监信罚告〔2025〕-60(1-68) 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中市监信罚告〔2025〕-60(1-68) 号
(对应文号详见2025拟吊销企业名单)
枣庄市辉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及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枣庄市辉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没有依法申报公示2022年度与2023年度企业年报,经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现场检查,注册登记地址查无此企业。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没有依法申报公示2022年度与2023年度企业年报,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你单位等67家企业及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枣庄市辉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及深圳市共信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璐璐 宋琦 联系电话: 0632-3706156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