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126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标 题:关于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使用行为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使用行为告知书
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含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以下简称“隐形眼镜”)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隐形眼镜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民戴镜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又称角膜接触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俗称“美瞳”,是用于装饰和改变角膜颜色的隐形眼镜。“隐形眼镜”(除消字号产品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使用不当会给人体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所有经营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取得该证书从事“隐形眼镜”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索取所经营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三、经营“隐形眼镜”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经营。企业应当留存合法购进凭证;建立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台账;进口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标识;质量管理人员、验光员等应在职在岗,并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四、消费者购买“隐形眼镜”,应当选择已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眼镜店或企业,如发现无证经营美瞳等“隐形眼镜”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各经营户认真遵守告知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