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457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19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7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7号
当事人:殷**,身份证号码:370826********0543,住址:山东省微山县微山岛乡吕蒙村南井南街8号。
2025年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1、苏烟(五星红杉树)(规格:84mm)0.3条;2、泰山(红将军)(规格:84mm)0.2条;3、南京(梦都)(规格:97mm)0.6条;4、泰山(心悦)(规格:97mm)1条;5、南京(炫赫门)(规格:97mm)0.8条;6、黄山(新制皖烟)(规格:84mm)0.9条;7、泰山(白将军)(规格:84mm)1条;8、利群(新版)(规格:84mm)1条;9、黄金叶(喜满堂)(规格:84mm)3条;10、红塔山(软经典)(规格:84mm)6条;11、牡丹(软)(规格:84mm)4.1条;12、泰山(华贵)(规格:84mm)2条,共20.9条。上述烟草均为10盒/条。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价格销售,经营总额2498元。当事人自述经营烟草制品无价格标签,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财物清单、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四十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见下方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非税统缴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