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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194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0日
  • 标  题: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1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5〕001

当事人:枣庄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672230773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黄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70403********183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我局特检室接到群众举报称:市中区东湖龙城小区3号楼电梯呼叫紧急报警装置无人接听;

2024年11月2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市中区东湖龙城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对举报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天,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和材料;

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东湖龙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测试该小区3号楼、11号楼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通话正常,均有人接听应急电话;

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我局提交了1份事实陈述材料。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市中区东湖龙城小区内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1号楼在用的电梯紧急呼叫系统不能保持畅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紧急呼叫系统不能畅通的问题立即改正;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在市中区东湖龙城小区内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小区业主提供的视频显示该小区在用的3号楼电梯的紧急呼叫系统不能保持畅通,紧急呼叫按钮无人接听。

证据材料及其证明事项:

1.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材料,证明当事人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及委托的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事实陈述》,证明当事人存在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局2024年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5〕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规定,构成了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六十九、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或者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或者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二)裁量标1.[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情形处罚。

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见下方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非税统缴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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