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3525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6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22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225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225号
当事人:任**,公民身份号码:370402********2574,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院034号,现住址:市中区安置社区5号楼3单元101室,经营地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路南。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 2024年10月24日,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路南其超市内查获:1、泰山(硬红八喜)46.4条;2、云烟(紫)5条;3、好猫(金猴王)1条;4、钻石(软红)3条;5、贵烟(金百合)4.7条;6、黄果树(长征)2条;7、泰山(青秀)7.8条;8、黄山(印象一品)5条;9、大前门(软)11条;10、白沙(硬)2条;11、黄金叶(乐途硬)1条;12、中南海(5mg 细支)1条;13、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14、泰山(合悦)1条;15、哈尔滨(老巴夺)0.8条;16、玉溪(软)0.7条;17、泰山(颜悦)0.6条;18、泰山(儒风细支)0.9条;19、黄鹤楼(软蓝)0.5条;20、芙蓉王(硬)0.6条;21、泰山(新品)0.5条;22、泰山(心悦)0.7条;23、云烟(细支云龙)0.5条;24、娇子 (X)0.9条;25、南京(红)0.6条。当事人自述经营上述烟草制品无价格标签,因其不能提供有关销售记录及证据予以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价格计算经营总额为9643元。
以上事实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一款(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 四十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裁量标准 1.【较轻】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较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见下方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