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727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7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70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70号
当事人:姓名:刘**,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13,政治面貌:群众,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西路156号鹭鸣山庄金海岸B区2号楼1单元301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电厂车队维修车间东数第十一、十二、十三间平房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发现:“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标称制造商:山东蓝驰集团;生产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一街彩虹路1129号;保质期12个月)17袋(100套/袋),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杯2箱(1000PCS/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碗2箱(1000PCS/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盘2箱(1000PCS/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勺2000个,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包装袋1包(共1100个),筷子(产品名称:一次性卫生筷;材质:竹;保质期:一年;生产厂商:长汀县友忠竹制厂;销售地址:福建龙岩志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地址:2024年6月28日)1袋(2000双),FR-900型多功能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日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2024年8月7日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定了相关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述2024年5月从潍坊亿康源餐具有限公司,购买了5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杯(1000PCS/箱)、5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盘(1000PCS/箱)、5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碗(1000PCS/箱),购买价格:100元/箱,平均每个单品0.1元。购买了1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勺(5000PCS/箱),购买价格:500元/箱,平均每个单品0.1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杯、碗、盘各两箱(1000PCS/箱),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勺2000个。
2024年6月印制了5000个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包装袋,标注的厂名、厂址是:“标称制造商:山东蓝驰集团,生产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一街彩虹路1129号。”,印制价格:0.05元/个,共250元,当事人未取得山东蓝驰集团的同意,也未提供标称制造商的经营资质及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包装袋1100个。
同时查明:2024年6月当事人将成箱的一次性环保稻壳餐具杯、碗、盘、勺,中的单品,用封口机加工成成套的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当事人自述共生产了30袋(100套/袋),生产成本为:0.45元/套,销售了13袋(100套/袋),销售价格为:0.55元/套,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17袋(100套/袋),共1700套。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印制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包装袋1100个,印制价格0.05元/个,货值金额为55元,当事人共生产了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17袋(100套/袋),销售价格:0.55元/套,货值金额为935元,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99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确认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为同一产品,故,对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之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强字〔2024〕5724-1号)、《财务清单》(第5724-1号)、《询问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讯通〔2024〕5724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责改〔2024〕7024号)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4〕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未能提供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包装袋的合法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之规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中幅度处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移送追诉的要件,决定不作移交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标称的制造商:山东蓝驰集团;生产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一街彩虹路1129号;保质期12个月。)17袋(100套/袋);
(二)没收稻壳纤维一次性餐具的包装袋1100个(标称的制造商:山东蓝驰集团,生产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一街彩虹路1129号);
(三)罚款壹仟捌百元整(¥1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