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394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16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5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54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54号
当事人:王**,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516,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中区老观坨乡大兰坨子村2组36号-2,是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应用职业学院职工之家工地超市经营者。
2024年7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 2024年7月23日,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1、泰山(白将军)1条;2、云烟(紫)1条;3、泰山(红将军)2条;4、泰山(硬红八喜)2条;5、金圣(滕王阁·紫光)2条;6、泰山(心悦)2条;7、泰山(青秀)1条。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7月22开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草制品放在店内销售,经营烟草制品无价格标签,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是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价格销售,经营总额为1330元。
以上事实有枣庄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我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27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之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