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045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1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118号)
当事人:张*,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3918
男,汉族,出生年月日:1996年11月25日,政治面貌:群众,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官庄村206号。
2024年4月3日,我局接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SPZZLT(2024)030010)内容为:“2024年3月14日枣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名称: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生产日期:2024-03-04;)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SDZX0001S-2019《朝旭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书。
2024年5月13日经我局食品生产科核查,现场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张*(身份证号码:370406********3918)生产、经营的。同日在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48罐及带有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乐享其中®”奇亚籽坚果藕粉羹标签26张,打码机1个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2024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对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3年7月15日当事人以4元/罐的价格从山东珞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800罐上述食品,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从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印制了200张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的标签,在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长安路与崮山路交叉口西100米(一德水饺店第一家民房)将原带有“山东珞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签撕掉,再将174个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的标签贴到罐体上,包装成30罐/箱用于销售。上述产品经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SDZX0001S-2019《朝旭方便食品》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从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印制的200个带有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签,印制费用为0.5元/个,印制数量为200个,标签印制费用共计100元。
当事人自述称将200个带有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签的食品销售至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东城小树苗文具店姜先生处150罐,另有24罐带有上述标签的食品在2024年4月份在齐村镇崮山路摆地摊,剩余26个带有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签被我局依法扣押。
关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2024年1月份当事人在齐村镇崮山路摆地摊销售了602罐,2024年3月5日当事人通过大碗零食拼多多网店销售了150罐至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东城小树苗文具店姜先生处,当事人销售单价为5.3元/罐,剩余48罐在2024年5月13日被我局依法查扣,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食品752罐,当事人货值金额4240元,违法所得:3985.6元。
证据材料及其证明事项:
1、《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市中市监(食流)移字[2024]第27号)1份、《检验报告》(NO:饰品制作链条024030010)1份、抽样照片1组(12张)、食品安全监督查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NO.DBJ2024002)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4年3月14日枣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名称: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生产日期:2024-03-04;)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SDZX《朝旭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书,及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异议申请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组、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张、扣押涉案物品照片1组、顺和文印现场检查照片2组、涉案物品标签照片2组、涉案标签账单1份;证明了2024年3月14日枣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名称: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生产日期:2024-03-04;)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SDZX《朝旭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书,2024年5月13日我局食品生产科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张诚(身份证号码:37040619******3918)生产、经营的,该证据为生产现场和标签制作方现场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山东珞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涉案食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涉案食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当事人事实陈述1份、违法经营额计算表1份,标签使用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销售单价及违法经营额。
4、当事人提供的大碗零食拼多多网店关停截图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停止经营及改正的事实。
5、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枣庄市市中区顺和图文设计工作室印制涉案食品标签的价格、数量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霉菌项目不符合Q/SDZX0001S-2019《朝旭方便食品》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冒用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虚假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内,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低幅度范围予以处罚。
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移送追诉的要件,本局决定不作移交处理。
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985.6元。
违法事实二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本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的标签26张;
2、没收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48罐;
3、没收打码机1个;
4、罚款5500元;
以上处罚合计:
1、没收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的标签26张;
2、没收带有“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商标:乐享其中;型号规格:500g/罐,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40200459,生产商:山东朝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166号,电话:13917468855”48罐;
3、没收打码机1个;
4、没收违法所得:3985.6元;
5、罚款56500元。罚没款合计:60485.6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