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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488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16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69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69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69号

当事人:北方时创(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FBE6Q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京州国际413号楼1层01-3696

2024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枣庄亦木良品板材仓储中心院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库中存放有南极洲®啤酒经典2868箱,净含量:500ml×1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标签上标注有:“品牌方:北方时创(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山东潮力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包装上还印有“”注册商标图形,现场无法提供该注册商标证,经查询,该商标还在申请中。我局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同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委托山东潮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南极洲®啤酒经典(净含量:500ml×12瓶),生产数量:2868箱,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产品包装上均标注有“”注册商标,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注册该商标,分类为第32类,2024年3月13日初审通过进入公告期,截至2024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日止,该商标还在公示期内,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上,标注使用的“”注册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南极洲®啤酒经典未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销售上述产品,故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5份、当事人营业执照2份、《商标注册证》2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4〕69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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