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075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7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4〕001 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4〕001 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4〕001 号
当事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70402********4416
住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城路6号东湖经典8号楼2单元602室。
2024年1月22日,我局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鲁04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二、被告人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报请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1月8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1083422242896)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鲁0402刑初487号,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处罚情形。
本案,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情节。
我局于2024年3 月6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告〔2024〕001 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3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