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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716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27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3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30号)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430


当事人:山东牧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RDHXB4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住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岳楼东村139号,成立日期:2020年1月14日。

2023年11月20日,本局从国抽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B2023-S4050)等相关材料显示:2023年11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怀远县华联超市双沟连锁店经营的速溶玫瑰坚果藕粉(商标:香奈丝+图形+字母,生产日期:2023-09-07,规格型号:500g/盒,标称生产者名称: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东路168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737040201307,联系电话:19606324777)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向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B2023-S4050)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经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确认,该产品不是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向本局提供了案件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对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岳楼东村139号山东牧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封罐机、打码机、电子秤等设备以及印有生产商: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的包装材料1宗,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领导并获得批准后对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及包材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5日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进行了调查询问,又于2023年12月20日向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获得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6日以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均冒用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共生产红枣银耳莲子羹、奇亚籽速溶坚果藕粉羹、速溶桂花坚果藕粉羹、速溶玫瑰坚果藕粉四种产品,其中2023年9月7日生产的速溶玫瑰坚果藕粉、2023年10月1日生产的奇亚籽速溶坚果藕粉羹、2023年10月8日生产的速溶桂花坚果藕粉羹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及销售明细显示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560.00元,违法所得95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冒用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公章确认。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均冒用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食品,同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中202397日生产的速溶玫瑰坚果藕粉、2023101日生产的奇亚籽速溶坚果藕粉羹、2023108日生产的速溶桂花坚果藕粉羹经检验不合格。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以及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属于从重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又具有从轻情节,综合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中幅度处罚。

本局于2024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4〕30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生产的电动封罐机(TDFJ-1601台、合码包装机械(途必万牌)1台、电子秤(SF-400)1台、空罐(标注生产商:山东梦想盒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34个、塑料盆1个、塑料铲子1个、周转箱2个、胶带2盘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60.00元;

3、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956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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