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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637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14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81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8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81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81


当事人:枣庄市市中乔屯加油站

投资人: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864440716T

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乔屯村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处理通知书》,显示:枣庄市市中乔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产品,在省局监督抽查快检中不合格,要求我局对快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尾气净化液(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检验报告》(JZ230110HG0395)显示钙、钠项目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停业,当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JZ230110HG039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检告字〔2023〕31106号)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市中市监综执〔2023〕31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产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函》。2023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询通〔2023〕31129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质等材料,被委托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3年7月6日从他处购进尾气净化液(尿素)15桶(标签标注为:品牌:液力源、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7月1日、规格:净含量:20L/桶),购进后用于对外销售。2023年10月13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为10桶,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检验结果为:依据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钙、钠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车用尾气净化液的购进单价为35元/桶,销售单价为45元/桶,现已全部售出。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10桶(按抽查时现场库存基数计算)尾气净化液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3125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18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尾气净化液(车用尿素),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人民币9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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