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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620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标  题:【消费警示】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消费警示】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

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121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展照明设施自查自纠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等进行自查自纠,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市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枣庄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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