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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518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30日
  • 标  题: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案例1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案

2023年10月7日,本局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购进了400米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生产日期/批号:2022.5.14、规格型号:60227IEC52(RVV)3×0.75mm²300/300V),购进价格为1.5元/米,购买后用于销售。2023年9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依据《山东省电线电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用于监督抽查销售了50米,其余350米都在店内对外零售,现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销售单价均为1.5元/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8月9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SY20230212857等材料,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的红枣豆浆粉(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规格:300g/10小袋/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产品霉菌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枣豆浆粉(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规格:300g/10小袋/盒),抽检中《检验报告》(No:SY20230212857)显示霉菌项目不合格,2023年2月14日该款产品生产了256盒,其中6盒自检、10盒留样,剩余240罐现已销售完毕。生产成本为7元/盒,销售单价为7.5元/盒,获利0.5元/盒,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240盒计算为180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豆制品批发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案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经营的黄豆芽在当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230301971116007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不合格项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复检报告编号:SW202313418。当事人自述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10筐(17.5公斤/筐),购进价格26元/筐。当事人均是以每公斤 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的 ,抽检公司以2元/公斤买样2.33公斤,剩余部分于2023年8月10日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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