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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60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0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03日
  • 标  题: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案例1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5月19日,本局以当事人拒不执行政府定价,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份对某汽配城的电费收取中,以预购电的形式按照0.9203元/度的标准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当事人作为供电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虽然当事人在2022年1-4月份的电费收取中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但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多收取的电费差额部分与商户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未经审查未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8月1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预防为主,特价查体卡带给您实惠》的一条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行发布的标题为《预防为主,特价查体卡带给您实惠》医疗体检套餐服务信息及“优惠健康体检299、499、888男士套餐,女士套餐”宣传页均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能提供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有关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产生费用的凭证。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30日,我局接商标持有人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和“NEUTROGENA”Healthyskin两款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南侧货架上摆有待售的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共81盒(净含量:50毫升,EXP20250803,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91238,经销商:上海科浡化妆品有限公司)和“NEUTROGENA”Healthyskin共11盒(无中文标示)”现场商标持有人对上述两款产品鉴定,其结论为:“判定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产品。”,现场执法人员报请领导同意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销售,从销售平台截图中显示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销售价格每盒25元,EUTROGENA”Healthyskin销售价格每盒29元,货值金额53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不能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和涉案产品是同一款产品,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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