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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56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30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49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30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49


当事人:枣庄美丽之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DCD87;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宠物食物及用品批发;互联网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项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未来城1期28号楼506室。

2023年6月30日,我局接商标持有人投诉称“枣庄美丽之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和“NEUTROGENA”Healthyskin两款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南侧货架上摆有待售的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共81盒(净含量:50毫升,EXP20250803,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91238,经销商:上海科浡化妆品有限公司)和“NEUTROGENA”Healthyskin共11盒(无中文标示)”现场商标持有人对上述两款产品鉴定,其结论为:“判定以上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产品。”,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授权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

当事人供述上述两款产品是枣庄美丽之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董鹏),在2023年03月28日向北京御帅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120盒,每盒16元“NEUTROGENA”Healthyskin80盒,每盒22元

2023年8月6日,我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枣市中市监综执协字[2023]08-16)并将当事人提供供货方北京御帅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资料一并上传

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北京御帅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报告,核查情况;“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御帅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多次拨打该公司电话通过登记的住所均无法联系上该公司。”。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信息无法证实,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无法提供,未履行化妆品经营者应尽到的进货查验义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小杨哥美妆店)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销售,从销售平台截图中显示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销售价格每盒25元,EUTROGENA”Healthyskin销售价格每盒29元,货值金额53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不能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和涉案产品是同一款产品,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现场笔录、财务清单(第2023-06-30号)、 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情况;

4、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电子发票》、《账单详情》、补开发票证明和《公司股东列表》各1张,证明当事人购买涉案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公章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部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四条(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149号。同日当事人提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罚款16000元我们认为处罚过高,因我们公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且目前我们公司经营困难,希望贵局能够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减少对我们公司该项罚款数额。”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结合自由裁量权,经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2、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AHC“爱和纯”纯净温和防晒霜(81盒)“NEUTROGENA”Healthyskin(11盒);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1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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