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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50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13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8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8


当事人:**

性别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70406********0012

住址: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棉纺厂宿舍新楼3单元3楼南户

2023年9月12日,我局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张**等人从业禁止情况规定的函》,随函附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鲁0402刑初325号,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判决。报请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李**开展食品经营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李**与刘**共同在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71号经营枣庄市市中区沂蒙山羊汤馆。2022年5月,刘**在枣庄市市中区利民大集购买罂粟壳粉用作店内煮羊肉的调味料。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刘**先后五次使用罂粟壳粉煮羊肉。当事人在明知刘**使用罂粟壳粉煮羊肉的情况下仍予以同意,二人在其经营的“枣庄市市中区沂蒙山羊汤馆”店内销售使用该罂粟壳粉煮过的羊肉、羊汤,销售额4000余元。2022年6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提取羊汤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提取的羊汤样品中检测出吗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枣庄市市中区沂蒙山羊汤馆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当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人员对该店进行搜查,并扣押部分羊肉、羊汤及碎末状物品一袋。经检测,扣押的羊肉汤(凉锅)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9.93μg/kg;扣押的羊肉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12.6μg/kg、那可丁9.14μg/kg;扣押的羊肉汤(热锅)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12.3μg/kg、吗啡72.2μg/kg;扣押的棕色粉末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9.84×10μg/kg、吗啡3.68×10μg/kg、那可丁1.74×10°μg/kg、可待因3.36×10μg/kg、蒂巴因7.11×10°μg/kg。2023年2月2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禁止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李**2021年9月8日办理了《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名称为枣庄市市中区沂蒙山羊汤馆,许可证编号为小餐饮C040204397,显示该许可证状态为有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说明1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规定的限制从业处罚情形。

本案,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情节。

我局于20239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中市监综执禁告20238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当事人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吊销名称为枣庄市市中区沂蒙山羊汤馆的《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小餐饮C04020439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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