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45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13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1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禁从〔2023〕1号
当事人: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70402********035X
住址: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办事处香港街7号楼1单元601室
2023年9月12日,我局接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张**等人从业禁止情况规定的函》,随函附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鲁0402刑初13号,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判决。报请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3月7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说明1份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处罚情形。
本案,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情节。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禁告〔2023〕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魏**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