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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3-00142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28日
  • 标  题: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3年6月2日,本局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2日、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台拽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已超期未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经营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案

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二份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内容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该店经营的菠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某超市经营的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该超市、超市配送员调查了解:葱是从当事人处配送购进。

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机维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17日,我局接到两份《请求书》,称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示“®”字样的手机用壳152片、“®”字样的手机用壳42片、“®”字样的手机用壳130片,现场经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人鉴定并出具了两份《产品辨认(鉴定)表》,确认上述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他处购进:⑴标注“®”的手机用壳155片;⑵标注“®”的手机用壳45片;⑶标注“®”的手机用壳130片,购进价格均为8元/片。购进后用于对外销售,其中:⑴标注“®”的手机用壳销售了3片;⑵标注“®”的手机用壳销售了3片;⑶标注“®”的手机用壳没有售出,销售价格均为10元/片,其商品外包装上标示有“®、®、®”注册商标。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综上,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以实际查获商品为准)合计人民币32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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