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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27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9月06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130号

当事人: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400MJE221510X,名称: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医院,住所: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美容整形科室的手术室药架内发现标示:“①名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批号62103251,效期至2023.2;数量1支;②名称:盐酸罗哌卡因注射液,生产商: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3B03021,生产日期2021.03.07;效期至2023.02,数量5支;③名称:氨甲苯酸注射液,生产商: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320120501,生产日期2021.05,效期至2022/11,数量5支;④名称:氨甲笨酸注射液,批号320120401,效期至2022/11,数量1支;⑤名称:碘酊,生产商广东恒建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104,生产日期2021/01/04,效期至2023/01/03,数量1瓶(已打开),上述药品已过有效期限,并与有效期内药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或者不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将上述药品扣押,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国药控股枣庄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当事人美容整形科从药剂科分别于:①2021年1月6日以18.73元/支的价格,购进盐酸罗哌卡因注射液,数量5支,有期至2023.02;②2021年1月14日以4.8元/支的价格,购进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支,有期至2023.2;③2021年1月14日以19.8元/支的价格,购进氨甲苯酸注射液(批号320120501)5支,有期至2022/11;④2021年1月14日以19.8元/支的价格,购进氨甲苯酸注射液(批号320120401)购进1支,有期至2022/11;⑤2022年2月8日以2元/瓶的价格,购进碘酊1瓶,期至2023/01/03。当事人美容整形科购进后无差价使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同下)、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1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是初犯,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其货值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药品:①名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批号62103251,效期至2023.2,数量1支;②名称:盐酸罗哌卡因注射液,生产商: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3B03021,生产日期2021.03.07;效期至2023.02,数量5支;③名称:氨甲苯酸注射液,生产商: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320120501,生产日期2021.05,效期至2022/11,数量5支;④名称:氨甲笨酸注射液,批号320120401,效期至2022/11,数量1支;⑤名称:碘酊,生产商:广东恒建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104,生产日期2021/01/04,效期至2023/01/03,数量1瓶(已打开)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二)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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