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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87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2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73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2日
  • 标  题:侯**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 效力状态:有效

侯**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73号


当事人:侯**

性别:女

民族:汉族

住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新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1876922****

2023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枣庄市市中区岳楼村经营的服装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处于生产经营中,服装厂加工厂房内有6名工人正在操作缝纫机加工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加工生产厂房采取查封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中市监综执强字〔2023〕30527-1号)和《场所/设施清单》(30527-1号)。本局于2023年5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及被询问人于2023年5月30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经营中的相关材料等,当事人和被询问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6日租赁枣庄市市中区岳楼村一厂房,用于经营服装加工厂。至2023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止,当事人供述从经营的服装厂未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经营以来,共接到运动裤加工订单4096条,每条运动裤赚取3.5元的加工费,除去生产加工中的各项费用,最终每条运动裤获利0.3元,合计违法所得12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8份、《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签字并按有指纹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无自由裁量适用情节。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73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28.8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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