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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82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05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63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05日
  • 标  题:洪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洪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3〕63号


当事人:洪**,《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3KQMCM91,身份证号:370406********5035,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新华市场内,联系电话:1306209****。

2023年4月26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A2230105784108003C)等材料,显示洪玉银2023年4月3日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3日)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调查。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洪玉银处送达了《检验报告》(No: A2230105784108003C)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通字〔2023〕30427号),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豇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枣庄市市中区新华市场内摆摊销售蔬菜,2023年4月3日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3日)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上述批次豇豆是2023年4月3日购进的,购进数量10公斤,购进价格9元/公斤,购进后用于销售,销售价格10元/公斤,现已全部售完。该批次豇豆购进时无相关购进票据及检测证明,经当事人口述确认该批次不合格豇豆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材料证据说明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有指纹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系无固定门店在农贸市场摆摊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63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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