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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2-00143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1月17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 综执处罚〔 2022 〕107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17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 2022 〕10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 2022 〕107号)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  综执处罚〔  2022 107


当事人:李明水,《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2600729140,住所:市中区鲁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院内2-3,经营范围:蔬菜批发零售。

我局接检验报告(编号:WS2022070610),内容为:“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22-7-1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接检验报告(编号:RPSP220800290),内容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日对枣庄市市中区小倪百货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7-31),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枣庄市市中区小倪百货超市称:该批次姜是在当事人处购进, 2022年8月12日及8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等资料,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未发现上述报告中的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菠菜是当事人从来市场卖菜的种植户那里收购的,共5公斤,没有索要票据,进价是9元/公斤,销售价10元/公斤,违法所得5元,已全部售出。上述姜是当事人从来市场卖菜的种植户那里收购的,,共3公斤,没有索要票据,进价是5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违法所得3元,已全部售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WS2022070610)(编号:RPSP220800290)、抽样结果告知书二份,证明不合格蔬菜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时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蔬菜的具体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无固定门店,经营场所为枣庄市市中区鲁南农副产品市场大棚内,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认定为小摊点。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2年  月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2〕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200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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