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128
- 主题分类:曝光案例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27日
- 文 号:枣市中市监 综执 处罚〔 2022 〕60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27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市中市监综执处罚〔2022〕60号
当事人: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中学,《事业单位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24933707545,住所: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大上岩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号:370402****,政治面貌:中共党员。《食品经营许可证》JY33704020038823,有效期至2023年1月30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采购、使用的辣椒在当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220194967101005C)。当事人自述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7.5公斤,3元/公斤购进,共22.5 元。其中抽检公司以3元/公斤买样2公斤,剩余部分5.5公斤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22元。
上述事实,有《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枣庄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知书》,《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及按压指印确认。
我局2022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不合格辣椒数量较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枣庄市市中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