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77
- 主题分类: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04日
- 标 题: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事项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边界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责分工 |
具体内容、环节 |
权限 |
责任 |
依据 |
1 |
成品油流 通监督管 理的职责 分工。 |
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 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 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
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三条没收原材料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加大对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制定全 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测抽检工作计划,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和无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行为。 |
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 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 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 中室字〔2019〕63号) |
2 |
校外培训 机构的规 范和管理 |
负责做好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 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 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 (餐饮)的监管工作。 |
负责对未依法登记、冒用公 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 学校名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 虚假宣传的招生广告等违法 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 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 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不按规定退费等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对反垄断违法行为 进行执法调查。负责对校外 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 |
做好相关登记、收费 、广告宣传、反不正 当竞争、反垄断等方 面的监管工作;负责 校外培训机构食品条 件保障的监管工作。 |
负责对未依法登记、冒用公 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 学校名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 虚假宣传的招生广告等违法 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 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 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不按规定退费等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对反垄断违法行为 进行执法调查。负责对校外 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 2019〕49号) 2.《枣庄市教育局等7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 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枣教字〔2018〕83号) |
3 |
电动汽车 及充电设 施管理 |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配合工信局组织推动电动汽 车及充电桩的生产企业严格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规定,组织相关 科室和综合执法机构对其执 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配合工信局组织实施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对标 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
电动汽车及充电桩的生产企业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市中室字〔 2019〕63号) |
4 |
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 监管 |
根据工信、公安等部门的依法提 请,吊销相关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 |
吊销营业执照。 |
吊销营业执照。 |
根据工信、公安等部门的依法 提请,吊销相关违法企业的营 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市中室字〔 2019〕63号) |
5 |
关于盐业 行政管理 |
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
负责食盐在流通环节的质量 监督和管理。 |
负责制定食盐质量安 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及抽检计划。 |
组织实施食盐市场销售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措施。 |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市中室字〔 2019〕63号) |
6 |
关于对生 产、销售 、擅自改 装的机动 车的处罚 |
配合工信局和商务局,负责机动车 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做好机动车生产销售 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 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 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关于危险 化学品监 管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油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后监管,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油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后监管,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监督、指导。 |
督促落实属地责任,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油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后监管,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6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 3.《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63号) |
8 |
食用农产 品、林产 品质量安 全监管 |
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农业、林业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林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方案。 |
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63号) |
9 |
关于食用 畜禽及其 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 |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全区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方案。 |
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8号) |
10 |
关于餐具 饮具集中 消毒的监 督管理 |
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
餐饮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餐饮单位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通过配合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餐饮单位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 |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8号) |
11 |
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 |
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 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 建议。 |
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向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确定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处置。 |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确定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处置。 |
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向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8号) |
12 |
药品、医 疗器械问 题处置 |
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并联合处置机制。 |
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反卫生部81号令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医疗器械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 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81号令)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4.《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63号) |
13 |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应急 |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统筹 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工作。 |
负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食安办领导下,组 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63号) |
14 |
建立行政 执法和刑 事司法工 作衔接机 制 |
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 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 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 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 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 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
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
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案件移送,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本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局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后 二十四小时内移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
1.《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鲁府法发〔2018〕24号) 2.《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63号) |
15 |
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 管理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环节的违 规行为进行查处。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针对 重点区域、薄弱环节进行监督 检查。积极组织参与联合检查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