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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73
  • 主题分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3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应对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依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区、镇道)两级预案衔接,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4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5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启动应急机制。达到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或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区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或上报相应级别政府批准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一般(IV级)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或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授权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直有关部门(名单及职责见附件2)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纪委、区卫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监管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初步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委监委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2.6.3  医疗救治组

区卫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或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  检测评估组

由区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  新闻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  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8  道)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2.9 人员补位

各应急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应建立人员补位制度,当工作人员因事离岗时,各单位应立即指定补位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补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或拖延不办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3.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枣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有关举报,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

3)各镇街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外省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枣庄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悉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重大、较大(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应当相应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级、级或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或市指挥部的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省或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5.1.2  核定为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区政府立即成立区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工作。

5.2.3  农业农村、水务、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相关食品及原料,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务、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或国(境)外时,分别及时报请市、省或国家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做好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考核奖惩

6.2.1  考核奖励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镇街、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报告。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3  演习演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中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字2015﹞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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