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6-0107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6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6月17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 效力状态: 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枣庄仟佰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李本先(公民身份证号:370406******185030)2023年5月26日发生工伤事故,于2024年1月11日经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803工认〔2024〕22号),经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鉴定结论通知书编号:苏0803劳鉴工初〔2024〕195号)。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我单位已向该职工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83元、医疗费98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9.26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00443.26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0443.26元存入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专用账户,并将还款存根复印件递交至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逾期不偿还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由你公司承担。
因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送达,现我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编号:市中人社工追字〔2026〕01号),逾期视为自动送达。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枣曹路与谷山路交汇处安顺社区(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电话:0632-8079221
账号:37001646701050003439-0001
户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开户行:建行枣庄文化路支行
枣庄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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