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6-0067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4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4月27日
- 标 题:《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送达公告
- 效力状态: 有效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送达公告
山东星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张玉臣(公民身份证号:370405********1015)2021年3月09日发生工伤事故,于2022年4月25日经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台人社工伤字〔2022〕18号)。依据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405民初522号判决,你公司应支付张玉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56元共计:136431.56元。因你公司未依法为张玉臣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张玉臣向我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标准及金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31.56元共计:136431.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现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单位在按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公司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送达,现我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编号:市中人社工通【2026】02号),逾期视为送达。
如有疑问,请与我单位联系,联系人:王青 ,联系电话:0632-8079221,地址:枣曹路与谷山路交汇处安顺社区(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枣庄市市中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4月27日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