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2691
- 主题分类:就业政策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12日
- 标 题:【劳动关系】市中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 效力状态: 有效
【劳动关系】市中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自2025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和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和20元。其中: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结合我市实际,枣庄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薛城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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