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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670
  • 主题分类:执行依据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9日
  • 标  题:枣庄市失业保险惠企稳岗政策、标准、经办流程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失业保险惠企稳岗政策、标准、经办流程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等文件规定,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助力企业持续发展,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一)享受主体。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同样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申领条件。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出清名单。

)经办流程。稳岗返还资金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提报申请材料仅需登录社保经办服务系统对企业对公账户、返还金额等信息进行确认人社部门对完成确认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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