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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361
  • 主题分类:执行依据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6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6月27日
  • 标  题:【社会保险政策】养老保险
  • 效力状态:有效

【社会保险政策】养老保险

1、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2、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3、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时,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4、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5、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6、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1、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2、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3、个人如何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居民可通过登陆各市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4、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户籍所在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5、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几部分?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答: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6、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逐年正常缴费可以享受缴费补贴,对于补缴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17、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18、对企业来说,2020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20年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主要内容为:免征20202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2月至6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该规定作为一项阶段性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11日起已恢复正常征收。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430日。

对于需要补缴历史欠费的企业,补缴费款中所属期为20202月至12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19、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0、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2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22、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3、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25、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企业职工退休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向退休人员发放,一般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代为职工办理。如职工退休证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可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交由工作人员,经验证退休信息后现场即时办结。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全省人社部门将逐步推广电子退休证的应用,开通“网上办”与“掌上办”等多种渠道提高服务质效,切实让企业和职工“零跑腿、好办事”。

26、企业职工退休后判刑的,其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27、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28、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9、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主要给予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企业所在地每人每月为430元至530元不等,具体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执行。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政策,待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贯彻落实。

30、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能领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31、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32、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3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部分组成?

答: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34、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在到达60周岁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可以通过各市的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人社部发[2019]84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35、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需要认证吗?

答:为了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社保经办机构常态化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查处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继续冒领、判刑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

36退休人员如何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静默认证为主、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为辅的方式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通过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和当地公安、民政、卫健委及司法部门辖区内有关数据进行共享比对,完成静默认证的人员,不需本人参与。

37、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认证方式?

答: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通知大数据认证覆盖不到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38、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39、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0、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42、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43、在同一参保地,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需要办理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

44、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45、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

4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

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

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

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

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47、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

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

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

48、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430日。

49、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5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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