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386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12日
- 标 题: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10月8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10月8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备 注 |
1 | 枣市中农(诊疗)罚〔2024 〕10号 | 市中区亮亮宠物用品店 | 行政处罚 | 市中区亮亮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4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435元(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 2024.10.8 | |
2 | 枣市中农(诊疗)罚〔2024 〕11号 | 枣庄市中区拜特宠物用品店 | 行政处罚 | 枣庄市中区拜特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320元(叁仟叁佰贰拾元整) |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 2024.10.8 | |
3 | 枣市中农(诊疗)罚〔2024 〕12号 | 枣庄市中区安桥宠物店 | 行政处罚 | 枣庄市中区安桥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040元(叁仟零肆拾元整) |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 2024.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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