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29
- 主题分类: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1月21日
- 标 题: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边界事项
-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边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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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责分工 |
具体内容、环节 |
权限 |
责任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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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约用水 管理的职 责分工 |
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 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 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
指导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 、负责农田节水等相关技术 的推广指导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 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 标准,推广农业节约 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
配合区城乡水务局做好节约用 水工作。 |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市中室字〔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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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划定 畜禽养殖 禁养区、 限养区和 适养区, 畜禽养殖 废弃物资 源化利用 |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 导和服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划定 、调整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 |
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指导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设施。 |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 划,指导受理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设施建设指导服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调整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 。 |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责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建设施指导服务责任;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建设施进行验收或核查责任;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调整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责任。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 {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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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用农产 品、林产 品质量安 全监管 |
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 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 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 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 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
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畜禽良种、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 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牧、水产养殖中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收购、运输和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
农产品认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农产品抽检。 |
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 议。 |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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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食用 畜禽及其 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 |
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 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 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 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 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 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 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 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 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 传播、流行。 |
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执法。 |
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 (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 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 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 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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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农村 人居环境 改善工作 |
牵头负责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 善工作。 |
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措施。 |
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
《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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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 运行管护 |
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包含农 田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 作。 |
承担市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 |
监督指导。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
1.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中室字〔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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