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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720
  • 主题分类: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05日
  • 标  题:枣庄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

我市常住人口386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71.6万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8.55%。

党的十八大以来,枣庄各级各部门聚焦老有所养,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共建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2.2万张。养老机构达到114家,护理型床位占5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发展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95处、农村幸福院302处、助餐食堂15处。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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