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388
-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市中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6月04日
- 文 号:鲁民〔2020〕20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6月04日
- 标 题: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2020年 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市级、县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附: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8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 层字〔2017〕7号) |
9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体育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0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1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2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13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鲁民〔2016〕44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 |
14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1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 决。 |
各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 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