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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128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1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10日
  • 标  题: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申报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申报指南

一、申请低保的途径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户籍状况。指的是持有枣庄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低保时应回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进行申请。市外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3.房屋、林木等定着物;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5.其他财产。
四、申请“单人保”的条件
1.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有关规定的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合规支出)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额;(2)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低保边缘家庭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其中,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依相关规定办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不再单独认定为低保对象。
5.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生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五、申请低保的家庭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医疗、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支出型低保对象。
六、不纳入低保范围情形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治病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等,低保审核确认部门可以在认定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七、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行为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4.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八、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九、低保金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经市级批准,农村低保金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发放。其中最高档发放金额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90%。
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其保障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金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80%发放,其中精神、智力三、四级未成年残疾人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发放;重病患者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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