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0-00468
- 主题分类:养老机构备案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6月0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6月09日
- 标 题:市中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区(市)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区民政局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号) |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 |
4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困难老年人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枣民字〔2019〕17号) |
5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区级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区民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
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400元,有条件的区(市)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区卫健局 区财政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8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区卫健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
9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类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收费的,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政府支持兴办的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旅游景点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
区卫健局 区发改局 区教体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0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城区内所有无人售票公交车及快速公交车(BRT),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
区卫健局 区交通运输局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1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区卫健局 区司法局 区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政府令第132号) | |
12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市级、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 |
13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枣民字〔2016〕7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民字〔2016〕73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枣政发[2014]13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33号) | |
14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19]43号) | |
1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区民政局 区自然资源局 区住建局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75号)《枣庄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民字〔2019〕51号) |